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1破申48号
申请人:贵州某某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
被申请人:贵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人贵州某某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某某公司)以被申请人贵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某某公司进行重整。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对贵州某某公司申请对其重整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贵州某某公司及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和陈述的意见,某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重整受理条件。同时,某某公司登记机关系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本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贵州某某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对贵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核对位置]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