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28253号之二
原告: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机场路9号太升国际A2栋14层140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429201163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004524)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
原告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原告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65元,由原告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