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某公司;南阳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1303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溧河乡袁老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石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4)豫1303民初10817号调解书,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系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豫1303执208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