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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远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2民初9120号 原告:刘某,男,199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2025年08月22日,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58元,减半收取计57.79元,由刘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