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0103民初4624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某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女,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国际公司)、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国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国际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773776.33元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年9月14日为26083.65元,后续违约金以773776.3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24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某某国际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3、判令某乙公司、***对上述第一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某某国际公司、某乙公司、***共同承担。审理中,某甲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某某国际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708563.05元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年9月14日为25342.94元,后续违约金以708563.0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24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1日,某甲公司与某某国际公司签订《***村C包K7地块二标二期保温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为***村C包K7地块二标二期项目保温工程的二次设计、供货、施工等,工程地点为江汉区***村,工程总价款2229264.05元,价款2045196.38元,增值税率9%,增值税为184067.67元;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工程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保金;逾期付款超过90日,则应当从第9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持违约金。某乙公司签订了《承诺和担保函》,对某某国际公司对外支付工程款、受到索赔、承担违约责任方面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如约施工且竣工验收。2023年6月1日,某甲公司与某某国际公司签订《***C项目K7地块二标二期保温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结算协议书》,约定双方结算总额为2173776.33元,其中价款1994290.21元,增值税率为9%,增值税为179486.12元;质保金为65213.28元,增值税率为9%,增值税为5384.58元;至2023年4月23日,已付款1400000元,未付款773776.33元;付款方式为本结算协议签订生效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保修期满后90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某甲公司承担的款项后无息结清(按照原合同约定)。***作为某乙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甲公司多次向某某国际公司、某乙公司、***催款,但其均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某甲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某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国际公司未到庭,庭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下:某丙公司对某甲公司起诉的欠付金额无异议,但某甲公司认为某某国际公司违约及需支付违约金无事实依据,证据部分请法院核实原件。综上,某甲公司第一项诉请中的违约金部分、第二项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判决驳回某甲公司的诉请。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第一、某甲公司在诉状中陈述某乙公司签订了《承诺和担保函》,某乙公司没有出具《承诺和担保函》,需核实原件。第二、从某甲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在不考虑《承诺和担保函》是否系某乙公司盖章的情况下,某乙公司没有和某甲公司签订过担保合同,也没有向某甲公司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不应对某某国际公司对某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文字本身来看,落款是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共同向某某国际公司出具,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都是案涉项目的下游分包单位,而《承诺和担保函》的内容是明确某甲公司的承包范围,然后是某甲公司承诺不做出任何对某某国际公司带来任何负面影响的行为。从格式来看,除了单位和范围是事后选填,其他全是格式文本,应当是某甲公司为了向某某国际公司承接案涉工程,按照某某国际公司的格式条款向某某国际公司出具,所以《承诺和担保函》不是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作为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形式上或内容上都不具有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另外《承诺和担保函》是某某国际公司的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本身也无效,对某乙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便某甲公司以《承诺和担保函》主张某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从某甲公司提供的结算协议等证据来看,也超过了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届满后,某甲公司也无权要求某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作为某乙公司的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不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乙公司作为某某国际公司的分包单位,某某国际公司也欠付某乙公司工程款项,所以某甲公司的合同相对人及欠款方是某某国际公司,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都是某某国际公司的债权人,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就某某国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也有违公平原则,故请求判决驳回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21年8月1日,某某国际公司(总包商、甲方)与某甲公司(分包商、乙方、曾用名武汉某某墙体保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签订《***村C包K7地块二标二期保温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HJ****7-2(HZ)-CIV-04-2021-03〕(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甲方与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已就***村C包K7地块二标二期项目的实施签订了总承包合同,建设***村C包K7地块二标段总承包工程(以下简称总工程)。乙方承建***村C包K7地块二标二期项目总工程中的保温工程。承包范围为***C包K7地块二标二期图纸及施工方案中标注的所有外墙内保温及屋面保温板工程,包括墙体及屋面保温工作。工作内容为乙方负责对***C包K7地块二标二期项目保温工程内容的二次设计、供货、施工、维修及保养,办理与本分项工程相关的一切手续和工作,以及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答疑文件等所包括的全部内容。开工时间暂定为2021年8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11月1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数106日。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为2229264.05元整。该合同总价款为包含增值税的价格,其中价款为2045196.38元,增值税率9%,增值税为184067.67元。合同价款的支付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A.本工程无预付款;B.月度工程款支付至已完成产值的70%;C.完工并办理结算完成后的9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D.工程结算总价的3%为质量保证金,双方按照第6.1.2款约定结算质量保证金;E.依本条甲方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等支付乙方时均不计息;F.甲乙双方在此确认,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债权(工程款、货款、租赁费、违约金、赔偿金等),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进行债权转让即其转让行为无效。质量保证金的支付A.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并结算完毕之日起24个月。B.本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无偿维保修/养护的责任。产品缺陷责任期内,本工程出现质量或其他问题的,甲方有权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包括但不限于维修/养护款及或赔偿、补偿款项等。C.缺陷责任期满且无遗留维修事项后【9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付款申请,并提交完整的请款资料;经双方确认对工程质量、维保修/养护事项均无异议并扣除应扣款项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扣除相应款项后的剩余质保金;质保金不足以支付应扣款项的,乙方应向甲方补足相应款项。乙方逾期不申请支付质保金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且不支付相应利息。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在甲方确因资金周转不畅等客观情况发生致使工程款不能如期支付的情况下,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乙方同意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90日内,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而不拖延工期,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拖延付款日期超过90日,则应当从第9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保修期为从本合同工程所在的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集中交房最终之日起计5年。如违约方支付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一步补偿。本合同所称损失应包括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守约方为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包括调查、诉讼、律师等法律费用在内的费用和开支。 《专业分包合同》附件五为《承诺和担保函》,系分包商某甲公司向某某国际公司出具,载明:由贵司承接的***村C包K7地块二标二期总承包项目,某甲公司与贵司于2021年签订了***村C包K7地块二标二期保温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我司负责保温施工分包工程。某乙公司针对此分包合同自愿作为贵司对外支付工程款、受到索赔、承担违约责任方面的连带责任担保人;现我司承诺如发生因工程款支付、结算、工程索赔、总包违约问题,首先向某乙公司进行追讨工程款或起诉;某乙公司同意先行向我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等,我司不作出任何给贵司带来负面影响的行为。尾部分包商处有某甲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连带责任人处无某乙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根据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官网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查询显示,案涉工程于2021年11月29日竣工验收。 2023年6月1日,某某国际公司(总包商)与某甲公司(供应商)签订《***C包K7地块二标二期保温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结算协议书》(以下简称《结算协议书》),约定:双方就***C包K7地块二标二期工程项目中分供商负责的保温工程分供工程结算事宜协商一致,结算金额本分供工程结算总额为2173776.33元(含税)。本分供工程付款情况:(1)结算总额2173776.33元,该合同结算金额为包含增值税的价格,其中价款为1994290.21元,增值税率9%,增值税为179486.12元。(2)质保金65213.28元,该质保金为包含增值税的价格,其中价款为59828.7元,增值税率9%,增值税为5384.58元。(3)至本2023年4月23日,已付款金额1400000元。已付款金额为包含增值税的价格,其中价款为1284403.67元,增值税率9%,增值税为115596.33元。(4)至本2023年4月23日,未付款金额(含质保金)773776.33元,未付款金额为包含增值税的价格,其中价款为709886.54元,增值税率9%,增值税为63889.79元。未付工程款(不含质保金)支付方式:本结算协议签订生效后60工作日内支付,支付前供应商向总包商提供等金额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普通/专用)发票。质保金支付方式: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保修期满后90工作日内扣除应由供应商承担的款项后无息结清(按照原合同约定),支付前供应商向总包商提供等金额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普通/专用)发票。总包商支付完除质保金以外的工程款后,供应商应保证优先支付劳务人员及其雇员工资,如发生劳务人员及其雇员向总包商追讨工资现象,视为供应商违约,因此给总包商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违约金支付数额为伍万元整。供应商的保修责任按照供应商与总包商签订的原合同、在工程竣工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以及工程所在地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保修期满并不免除分包商的(施工)质量责任。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业主签发的竣工确认函或业主组织的验收部门联合签发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中注明的日期。二者相比,以其中较迟的日期为准。本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其他执行原合同。 另查明,2023年10月11日,某甲公司向某某国际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我公司与某某国际公司签订的合同1《***C包项目K4地块保温工程合同》,合同2《***村C包K3地块保温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3《***村C包K7地块一标保温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4《***村C包K7地块二标一期保温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5《***村C包K7地块二标二期保温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某某国际公司尚欠付结算款5533175.07元。某丁公司向我公司提供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栋**层**号**商铺建筑面积76.17平方米,总价1889016元,用于抵偿某某国际公司欠付我公司的债务,我公司确认该商铺的抵债金额为1889016元,实际购房人为***(身份证号42011719********)。我公司承诺本次用于抵偿的商铺总金额1889016元在某戊公司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若此金额远洋建设后期以物抵债来实现付款,某某公司将指定贵公司或者贵公司确认的人员作为抵债物的所有人。 还查明,2024年8月20日,某甲公司(甲方)与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办理甲方与某某国际公司***C包K7地块二标二期保温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一案。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支付前期服务费壹万元整,甲方回款后(含和解、调解、执行)十日内另行按回款金额的百分之五点五(5.5%)向乙方支付后期服务费。同日,某甲公司向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1万元,附言K7二标二期法律服务费。2024年8月26日,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向某甲公司出具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2024年8月26日,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向某甲公司出具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某甲公司诉某某国际公司、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就《***村C包K7地块一标保温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案号为(2025)鄂0103民初4623号。某甲公司诉某某国际公司、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就《***村C包K7地块二标一期保温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案号为(2025)鄂0103民初4627号。某甲公司诉某某国际公司、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就《***村C包K3地块保温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案号为(2025)鄂0103民初4629号。 再查明,某乙公司于2017年1月4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持股比例100%。2024年11月6日,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 本院认为,某某国际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结算协议书》均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某甲公司按约履行施工义务,某某国际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结算协议书》约定质保金65213.28元,至2022年4月23日未付款金额(含质保金)773776.33元,未付工程款(不含质保金)于本结算协议签订生效后60工作日内支付。依据上述约定,某某国际公司应于协议签订即2023年6月1日后60个工作日即2023年8月25日前支付尚欠工程款708563.05元(773776.33元-65213.28元)。关于违约金,《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如甲方拖延付款日期超过90日,则应当从第9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本案尚欠工程款708563.05元应自2023年8月25日起往后计算90日即2023年11月23日之次日起计算违约金,对以尚欠工程款708563.0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如违约方支付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一步补偿。本合同所称损失应包括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以及可得利益,以及守约方为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包括调查、诉讼、律师等法律费用在内的费用和开支”,因某某国际公司未按约支付欠付款项,导致某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故某某国际公司应承担某甲公司为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某甲公司诉请某某国际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某乙公司、***应否对某某国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甲公司提交的《承诺和担保函》尾部连带责任人处无某乙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及其股东***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08563.05元及违约金(以708563.0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某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620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元,被告某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