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9民初10019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溪头黄社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乙,系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某有限公司撤回对某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