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5民初4401号
原告(暨被告):***,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暨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常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常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2025年4月29日,北京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202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撤诉处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被告(暨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二、准许原告(暨被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暨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