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5645号
原告:北京久恒达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2092。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北沙滩一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久恒达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久恒达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久恒达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久恒达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