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保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5716号
原告:重庆市保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赵家街210号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11397N。
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伟,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秀亮,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北沙滩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065650114。
法定代表人:郝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保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保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保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保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保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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