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7民初3084号
原告:重庆市保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赵家街210号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11397N。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北沙滩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06565011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保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保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保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保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保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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