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9民初7824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艺珂,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香香,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告: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郝宏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港,男,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冯立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施振伟
书  记  员   沙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