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7破3号之四   
 
申请人: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宋琴,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21年6月9日,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请求本院终结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对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变价处置,并按照本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了分配,现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
本院认为,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故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有炳
审    判    员      李必建
审    判    员      李  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程  杨
书    记    员      杨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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