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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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7破3号之四
申请人: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宋琴,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21年6月9日,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请求本院终结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对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变价处置,并按照本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了分配,现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
本院认为,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故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有炳
审 判 员 李必建
审 判 员 李 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程 杨
书 记 员 杨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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