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24753号
原告:北京宏江兴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沙滩1号院31号楼2层C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92294837。
法定代表人:夏学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红,女,北京宏江兴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北沙滩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065650114。
法定代表人:郝宏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宏江兴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收到诉状。原告北京宏江兴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宏江兴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宏江兴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宏江兴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付瑞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马 悦
书 记 员 辛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