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

北京某有限公司;西安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民申55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科大中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6号院10号楼13层16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兴路7号A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科大中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公司)与再审申请人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01民终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科大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将本案提起再审并改判驳回西开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原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脱离本案现有证据,对合同履行情况随意认定裁量。1.合同中的佣金仅与中标签约金额挂钩,付款比例仅与时间节点挂钩,没有任何条款约定可以对佣金金额进行调整,原二审法院违背合同约定,自行酌定佣金,缺乏事实依据,没有证据支撑。2.《销售代理业务范围明细表》是前期入库备案的基础资料,且根据西开公司要求报送过多个版本,比例均不相同,不针对具体项目,也不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不能作为考核标准。3.原二审判决名义上参考明细表,实质酌定的标准却与明细表无关。科大公司提交了占比80%以上服务内容材料,即使按照明细表确定佣金,比例也不应为35%;明细表中参与制作标书并不属于服务项目,但二审判决却以科大公司未参与标书制作为由,认定没有完成约定的服务项目;明细表中多项指标无法进行量化考核(两项表述为其他内容,占比3%),不能成为扣除佣金的理由。(二)二审适用法律错误。1.背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与合同目的,滥用自由裁量权自行酌定佣金比例有违公平原则;2.二审判决超出西开公司上诉请求,西开公司在二审过程中未主张变更或减少一审判决确定的代理佣金数额。 西开公司答辩称,科大公司申请再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一)是否支付“代理佣金”应当以履行合同义务、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前提,本案并无证据证明科大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且满足付款条件。1.案涉《销售商代理合同》的生效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在合同生效后,科大公司仅有一个项目中标,付款条件未满足。2.案涉《销售代理商合同》明确约定了科大公司作为销售代理商在西开公司进行招投标工作中应当履行市场调研、客户需求研究、产品宣传及技术服务、招投标服务等合同义务以及对应的代理佣金比例。诉讼中,科大公司仅提交了在2023年5月之后形成的《客户需求研究技术规范要求》《市场调研及潜在竞争对手分析》等材料,无法证明科大公司完成了《销售代理商合同》约定的义务。(二)《销售代理业务范围明细表》为《销售商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作为评价科大公司是否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标准。(三)即使退一步讲,不论是否满足合同付款条件,二审法院酌定标准已超过合理限度。根据科大公司提交的证据,对应《销售代理业务范围明细表》载明的内容,最多为15%,科大公司主张其完成了至少80%的合同义务,均未能举证证明。 西开公司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变更二审判决第二项为驳回科大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科大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二审判决关于《销售代理商合同》的成立时间认定错误,进而错误认定合同权利义务起算节点,认定科大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与事实不符。1.《销售代理商合同》的生效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并非一、二审判决认定的2022年3月14日。2.一、二审判决认定西开公司中标两个项目与科大公司有关,存在错误。《销售代理商合同》于2022年5月26日完成盖章生效,厦门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形成于《销售代理商合同》生效之前,与本案无关。《销售代理商合同》及《销售代理业务范围明细表》明确约定了科大公司的合同义务,而科大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完成了约定义务。(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一、二审判决关于《销售代理商合同》期限、科大公司代理完成两个项目中标的认定错误。2.一、二审判决关于付款条件成就的认定错误。(三)本案一、二审判决将造成国有企业财产损失,损害司法公正。 科大公司答辩称,(一)原审判决关于合同生效时间的认定符合案件基本事实。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时间,而非签订书面合同的时间,倒签合同本身就是为了确认2022年3月份厦门项目中标是基于科大公司提供的服务,也就是代理合同约定的第一个项目。(二)科大公司促成西开公司中标,是经过西开公司授权代表确认的事实,不存在争议。根据双方代表的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可以明确反映出西开公司一直对科大公司促成两个项目中标是认可的,科大公司已经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且达成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西开公司同意向科大公司支付首付款,就代表两个项目已经完成,且应该按照全额支付代理费用。(三)西开公司的在本案中出现的人员,均有权代表该公司确认案件相关事实。本案中,西开公司先后有***(党委副书记)、***(营销中心主任)、***(副总经理)、***(合同中的授权代表)、***(总经理助理)与科大公司进行沟通,前述人员均认可科大公司提供了合同约定的代理服务,并表示同意向科大公司付款,足以印证***对代理费用的确认就是西开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四)本案是国有企业领导索贿不成恶意拖欠民营企业费用,根本不存在所谓国有企业财产损失。(五)本案二审结束后西开公司已经自觉履行了二审判决,也说明其已经服判,提起再审申请无非是得知科大公司已经申请再审,担心再审依法改判所采取的对抗诉讼策略。综上,本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调减代理费用没有依据的情况,请驳回西开公司的再审申请,并依科大公司再审申请将本案提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本案的审查重点为:1.原审认定的合同成立及授权代理期限的起算时间是否正确;2.案涉合同是否已经具备付款条件;3.本案二审判决确定的代理费数额是否正确。 关于焦点1,本案一、二审判决已经查明,案涉双方最早于2022年2月9日起开始磋商代理合同事宜,在2022年5月25日,西开公司向科大公司邮寄了加盖公司印章、授权代表签字的案涉《销售代理合同》,落款日期为空白。同时,作为《销售代理合同》附件的《保密协议》落款日期为2022年3月14日,西开公司自认落款时间系后期倒签。本案中,《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授权期限为12个月,西开公司在明知倒签合同时间将影响代理期限的起算时间,乃至代理项目的数量和付款条件成就与否的情况下仍然将《保密协议》落款日期倒签,视为其认可《销售代理合同》的成立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结合此前双方已经就合同条款进行磋商的事实,原一、二审判决对于案涉合同成立及授权代理期限的起算时间认定正确。 关于焦点2,《销售代理合同》第七条约定力争至少2个新建项目的中标达到后,按照N-1(N指中标项目新建数)项目数结算代理佣金。本案中,基于前述合同成立及授权代理期限的认定,科大公司为西开公司代理的厦门项目、黄石项目,均属于《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的授权代理期限内中标事项,《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的目标(1)已经达到,具备付款条件,原一、二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 关于焦点3,《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以佣金代理的方式代理本合同范围内的业务,授权类型为特定新建项目采购等设备的市场开拓,产品推广与销售等授权,代理佣金约定为“甲方在其代理区域及市场中标并签约金额的2%”。本案中,虽然厦门项目、黄石项目均在授权代理期限内中标,但该两个项目均属于公开招标项目,科大公司主张按照签约金额的2%结算佣金的前提是需要证明其为两个项目签约成功,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市场开拓,产品推广与销售等义务。根据本案在案证据,结合科大公司完成事项,二审法院参考《销售代理业务范围明细表》载明的代理佣金比例,酌情认定科大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占代理佣金比例的35%,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科大公司、西开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科大中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