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菲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9211)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3941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阳,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倩,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菲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王旭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琦琦,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菲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天公司”)、被告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山东菲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费49400元、支付围挡租赁使用费15540元及电缆、电箱使用费600元,共计65540元,并按照LPR支付自立案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资金占用费;2、被告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对内原告的诉请费用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被告菲天公司中标被告西电公司的环保设备工程。2019年4月3日,被告菲天公司项目负责人岳某某联系原告,希望原告进行项目的基础劳务施工。4月14日,项目施工完成。2019年5月5日,双方进行结算,基础施工费用共计49400元,菲天公司现场负责人岳某某在结算单上签字。施工围挡被告需要继续使用,承诺按照30元/天进行租赁,施工围挡于2020年10月归还,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共计租赁518天,产生租赁费15540元。另外原告撤场时,被告提出继续使用电缆、电箱,该部分折现600元。上述费用共计6554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菲天公司向原告支付该费用,被告西电公司作为发包方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告主张从被告菲天公司处承包了涉案的环保设备工程施工,并《西安西电开关电器有限公司第三车间室外基础施工方案》等材料佐证,结合原告所述,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涉案的建设工程实际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路,故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综上,本院不享有本案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郑 彤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丹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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