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民初58号
原告:青海信禾氟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
法定代表人:刘进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青海信禾氟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飞,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润平,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兴路7号A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雷明。
原告青海信禾氟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2022年7月29日,原告青海信禾氟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信禾氟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信禾氟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16.98元,减半收取4708.49元,由原告青海信禾氟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4708.49元退还原告青海信禾氟业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黄存智
审 判 员 孙丰虎
人民陪审员 陈 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刘叔虎
书 记 员 倪文芬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