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801民初99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库尔勒市。
被告:山东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邮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四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巴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建设辖区朝阳路。
负责人:***,总经理,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山东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