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与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新2827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建设辖区朝阳路北侧**。 负责人:*** 被执行人:***,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责令退赔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2827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44473元,现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因服刑期满刚出狱,没有固定收入。另经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等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五菱宏光,但在服刑期间因按时缴纳按揭款被收回,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本院依法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以上执行措施已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告知,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