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801民初4516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建设街道朝阳北路27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2.53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