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城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4303某某与南通城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民终43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城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城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欣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8)苏0611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二审中出现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8)苏0611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