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城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769某某与某某、南通城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02民初1769号 原告:***,男,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南通城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国强路99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通城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原告***于2019年4月29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