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02民初1769号
原告:***,男,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南通城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国强路99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通城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原告***于2019年4月29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