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城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城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691行初1004号
原告南通城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国强路****。
法定代表人陈德元,总经理。
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
法定代表人凌建华,职务局长。
应诉负责人陈新,职务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黄斌慧,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戴元湖,职务厅长。
委托代理人杨青,该厅工作人员。
第三人冯素珍,男,1969年5月26日生,××族,住如东县。
委托代理人沈秀华,如东县双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城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冯素珍劳动行政确认、被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南通城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城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雄博
人民陪审员  周袁芳
人民陪审员  唐海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顾袁迪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