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城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与南通城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479号之一
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何攀,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南通城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倩倩,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城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