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城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与南通城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11民初2013号
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肖南路987号第一幢五车间。
法定代表人:何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通城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国强路99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城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2020年8月7日,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苏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