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枣庄联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枣庄市金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3)峄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14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枣庄联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