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民终33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德,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枣庄市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中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贺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娟,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枣庄市金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路。
法定代表人:何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全,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徐磊,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原审被告:林宏蕾,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市金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磊、林宏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4民初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86元,减半收取799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 枫
审 判 员 王 锋
审 判 员 杨丽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凯歌
书 记 员 张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