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金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枣庄市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市金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04民初830号
原告:***,(曾用名孟新闻),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杰,山东榴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枣庄市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峄城区坛山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枣庄市金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峄城区坛山路。
法定代表人,**美,经理。
原告***诉被告枣庄市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市金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