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02财保10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国光乡红光村十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696955488B。
法定代表人:王永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波,北京北斗鼎铭(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力德时代12栋2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8381325K。
法定代表人:蒲体旗,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东大支行,账号×的存款480,413.56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函为其担保。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东大支行,账号×的存款480,413.56元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东大支行,账号×的存款480,413.5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卫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