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捷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大连捷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丛贵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12民初1865号 原告:大连捷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大连捷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捷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