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12民初1865号
原告:大连捷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大连捷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捷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