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达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嘉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达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6213号 原告:上海嘉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12层B区J48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达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841号4幢208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嘉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达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2023年2月27日,原告上海嘉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嘉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9元,减半收取计744.50元,由原告上海嘉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晶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龚 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