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长民初字第03609号
原告古广民。
被告陕西润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广民与被告陕西润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古广民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古广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广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100元,其余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