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6民初1530号
原告:陕西雷诺贝尔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常兴镇工业园新区二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059681701N。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东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西街三号西京国际电气A14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039535。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雷诺贝尔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东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雷诺贝尔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陕西雷诺贝尔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