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东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5589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东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西街三号西京国际电气A141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90年3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东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2023)沪0116民初15589号民事裁定书,并对被申请人陕西东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等财产进行了***全。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东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淑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