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5589号之二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东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西街三号西京国际电气A141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0年3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东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淑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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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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