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东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5589号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东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西街三号西京国际电气A141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90年3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东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东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8,635.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由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东大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28,63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淑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