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802执106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中轩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鼎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802民初102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鼎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民事调解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中轩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于2024年01月31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鼎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中轩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万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5225元、执行费12550元。本院于2024年01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鼎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私下于2024年2月26日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中轩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银行转账100万元;下剩款项15225元已兑付于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中轩沥青混凝土拌合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执行费1255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陕西鼎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陕西鼎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