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6民终1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志丹县某某局。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志丹县某某局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3)陕0625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志丹县某某局与被上诉人陕西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工程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工程价款如何结算,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3)陕0625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志丹县某某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2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