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宝安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民申50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宝安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第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0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没有在蒸发车间吸烟,一、二审认定***在蒸发车间存在吸烟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吸烟管理规定》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更未经公示。二审以***确认“厂区张贴有禁烟标识”“车间吸烟是公司管理红线”“厂区一直都禁烟”而推断***已知悉在禁烟区吸烟违反企业管理规定,亦没有事实依据。东江公司未举证证明其辞退***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二审认定东江公司无须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东江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缺乏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主张其未在车间吸烟且《吸烟管理规定》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要求东江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从东江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程某与***的谈话录音内容来看,***对其在车间吸烟行为予以承认。结合东江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一、二审认定***存在车间吸烟行为,依据充分。此外,东江公司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其制定的《吸烟管理规定》禁止在生产区域吸烟,符合安全生产的必要。***确认厂区张贴有禁烟标识,在录音中亦表明知悉厂区禁烟规定。因此,二审考虑东江公司的特殊生产性质和违规吸烟所造成的事故隐患,认定***在车间吸烟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据此判决东江公司无须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