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6执201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4785297,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第五工业区A区1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松维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44774Q,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沙头第四工业区第一栋第二栋。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松维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裁745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04851.1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松维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松维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车牌号为粤BS××××)因该车辆皆为轮候查封,本院目前暂无该财产的处置权并未能实际扣押,暂时不具备处分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本金204851.17元及利息。
同时,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裁定受理深圳松维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号为(2021)粤03破申62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本案依法应当中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