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18806号
原告: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鑫,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欣,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4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0570.5元,剩余10570.5元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张 彦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迪
书 记 员 王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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