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502民初13911号
原告:聊城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孟达商务中心2号楼5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C545C72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姚庄丽都1号楼4单元501室,系公司员工。
被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祥路0388丘1幢(新奥科技园C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71316140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聊城市聚财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原告聊城市聚财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以被告于本案庭审后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聚财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聚财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计367元,由原告聊城市聚财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