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陕0525执334号
***、澄城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澄城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物权保护纠纷(2023)陕0525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澄城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该案标的:199540.08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澄城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金融系统存款202433.08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199540.08元,申请执行费2893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澄城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5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3年5月12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