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桂1226执462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环江县。
法定代表人:覃某,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桂12民终2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6)桂1226执462号,本案执行标的为6204883.4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在执行过程中,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桂12执他49号执行决定书,决定本院执行的(2026)桂1226执462号案件,由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据此,本院应进行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等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统计和考核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8]355)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6)桂1226执462号案件进行销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