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某某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桂0102民初6233号 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某某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某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总承包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集团总承包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所欠工程款196534.4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896.03元(计算方式:196534.42×3%=5896.03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南宁市某某小学扩建工程防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ZY****003),合同约定,被告将南宁市某某小学扩建工程项目的防水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防水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后需进行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无质量缺陷且试用期满后60天内甲方(被告)按乙方(原告)已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本工程进行预验收合格后60天内支付乙方已完成工作量的90%。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乙方应于15天内将决算书交甲方进行审核,甲方应在建设单位审核完毕后30日内并按审定后的结算总造价向乙方累计支付工程款至95%,余5%工程款作为保修金,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五年后无息付清给乙方。此外,合同还约定:若甲方逾期付款,将承担所欠款的0.1%/天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所欠款总金额的3%。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按期完成工程量。上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与被告2022年11月13日已对上述工程进行结算确认,结算金额为206878.34元。目前,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工程款,尚欠原告到期工程款206878.34元×95%=196534.4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告支付尚欠的款项未果。 被告某某集团总承包公司书面辩称,一、关于工程款本金。双方签订的《防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真实有效,原告提交的《工程完工结算审定单》是合同指定的项目经理***签字,情况属实,因此对原告诉求支付到期所欠工程款金额196534.42元无异议。二、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若法院认为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求违约金计算方式符合合同第十七条第6点的约定,被告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南宁市某某小学扩建工程防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ZY****003),约定,第十六条、进度要求及付款方式1、本工程防水施工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需进行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起始日期为合同约定工期截止日期(如验收合格日期在工期截止日期之后则以验收合格日期为起始日期)试用期内无质量缺陷且试用期满后60天内甲方按乙方已完成工作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本工程进行预验收合格后60天内支付至乙方已完成工作量的90%。工程竣工前乙方应交齐各种质保资料,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于15天内将决算书交甲方进行审核,甲方应在建设单位审核完毕后30日内按审定后的结算总造价向乙方累计支付工程款至95%,余5%工程款作为保修金,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五年后无息付清给乙方。其他过程中不借支。除保修金外,在支付最后一次款项时,乙方先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及提交贰份附有领款人签字的施工人员《工资发放表》及结清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到项目存档备查后甲方再予以支付结算款。乙方未提供的,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可暂不支付结算款。2、乙方应先开具合法有效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甲方(税率9%)【发票开至:广西某某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000569070898M,地址:南宁市兴宁区**路**号**大厦**楼,联系电话:0771-282****,公司账号:4500********,开户行:建行南宁朝阳支行】(乙方务必在开具的发票备注栏标明工程名称和工程地址)。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合同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的,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最后一次结算乙方应补齐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与甲方财务办理结算手续。第十七条、违约责任6、若甲方逾期付款,将承担所欠款的0.1‰/天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所欠款总金额的3%,且乙方放弃调高违约金的权利。合同还就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南宁市某某小学扩建工程于2023年1月17日竣工后,原告与被告制作《工程完工结算审定单》,载明:于2022年9月14日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报送南宁市某某小学扩建工程(教学综合楼)防水工程结算申请报告,审核结果如下:结算含税总价206878.34元,保修金(5%)10343.92元。审核说明:1、本工程工程量及造价已经双方确认:2、结算范围:本结算为南宁市某某小学扩建工程(教学综合楼)防水工程结算,主要工作内容为花园屋面、屋面走廊、二层露台、三楼露台、二层走廊、二层天井、二层卫生间、三层卫生间防水施工。3、本工程结算依据:计价依据:南宁市某某小学扩建工程(教学综合楼)防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4、经双方确认,本工程无工期扣款,无水电扣款,无其他违约扣款。5、本工程质保: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工程施工单位施工防水部位质保期伍年,保修金比例为5%,保修金金额:10343.92元,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总包单位无息付清给施工单位。6、本工程造价双方已就工期、签证、扣款等问题及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本审定意见一式两份,承包方、分包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后不再有任何争议。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自认尚未向被告开具案涉合同第十六条第2项约定的相应工程款发票。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案涉工程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并经双方确认,被告尚欠扣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196534.42元未向原告支付,虽然案涉合同约定“见票付款”,但开具发票义务不具有与付款义务相匹配的对等给付地位,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196534.42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同前所述,合同约定的开具发票义务不具有与付款义务相匹配的对等给付地位,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已然违约,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虽然开具工程款发票属于从合同义务,但原告某某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发票事实上也构成了违约,故对于未开票部分工程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原告某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起计算。根据双方约定,若被告逾期付款,将承担所欠款的0.1‰/天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所欠款总金额的3%。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日为2024年7月23日,故被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应为:以196534.42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0.1‰/天计付,总额以5896.03元为限。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某某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96534.42元; 二、被告广西某某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96534.42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0.1‰/天计付,总额以5896.03元为限)。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执行通知暨报告财产告知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本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以及冻结、查封、搜查、扣押、提取、拍卖、变卖、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4336元,由被告广西某某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