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福腾科技有限公司

沙河市嘉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福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82民初1269号 原告沙河市嘉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沙河市桥东区迎新街6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MA07PWQ3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金福腾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琅山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1871689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河市嘉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福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沙河市嘉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河市嘉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8元,由原告沙河市嘉祥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