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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9民终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苹果园琅山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1872689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5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3083915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一七〇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第九师170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990900010631180R。 法定代表人:***,该团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一七〇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901民初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22年9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征求被上诉人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一七〇团同意,二被上诉人均表示同意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901民初998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426元,减半收取6713元,由原审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427元,减半收取6714元,由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