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1093号
原告:常州格林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大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93931416Y。
法定代表人:潘靠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金,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琅山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187268988。
法定代表人:李谟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常州格林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常州格林网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州格林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运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琳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