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1执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航天某某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某某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总经理。
航天某某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体育运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21)第77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某某体育运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航天某某技术应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屋租金471,750元及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物业费、暖气费、空调费、水、电费合计148,838元及利息;承担案件仲裁费17,313元及公告费800元;本案执行费8,787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某某体育运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作出(2022)陕01执202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西安某某体育运动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后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V3.0对被执行人西安某某体育运动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西安某某体育运动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保险、无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
根据上述财产调查情况,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对被执行人西安某某体育运动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进行了推送;
2.冻结了被执行人西安某某体育运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
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询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航天某某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确认,申请执行人航天某某技术应用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权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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