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特142号
申请人:西安图腾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梁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向辉,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航天恒星空间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焕宁,女,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萍娟,女,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西安图腾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腾公司)与被申请人航天恒星空间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星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图腾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1、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21)第772号裁决;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本案仲裁程序违法,违反了仲裁规则第79条第3款规定,没有给图腾公司送达出庭等相关的法律文书,恒星公司隐瞒图腾公司联系方式及联系人导致本案缺席裁决,给图腾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故根据《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第2项、第5项之规定,应当撤销该仲裁裁决。
恒星公司称,恒星公司已经向仲裁委提供了图腾公司的地址以及对方的负责人马晓军的联系方式,马晓军系图腾公司的业务对接、接收文书人,本案仲裁程序合法,图腾公司的撤销裁决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查明:2021年7月30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裁字(2021)第772号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恒星公司与被申请人图腾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签订的《航天恒星园区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4月30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图腾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恒星公司支付房屋租金471750元及利息(以47175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以年利率6%计算至租金付清日止)。三、被申请人图腾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恒星公司支付物业费、暖气费、空调费、水、电费合计148838元及利息(以148838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以年利率6%计算至租金付清日止)。四、驳回申请人恒星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五、本案仲裁费19237元(申请人恒星公司已预交),由申请人恒星公司承担1924元,被申请人图腾公司承担17313元;本案公告费800元(申请人恒星公司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图腾公司承担,被申请人图腾公司承担的18113元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恒星公司。
本院审理过程中,恒星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和情况说明共六页,旨在证明马晓军是对方公司人员,一直负责与其公司对接。图腾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马晓军确系其公司员工,情况说明仅是授权马晓军商讨物业费的授权。
经本庭询问,图腾公司认可涉案租赁合同中的租赁地址即其的办公地址和住所地,2020年8月份以后,该地址就没有人了。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以上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只进行程序审查,并不进行实体审查。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仲裁委的送达程序是否符合仲裁规则。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恒星公司在向仲裁委提供的申请书中列明的地址为图腾公司的住所地(即租赁地),所留电话为马晓军电话,并非双方合同首页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梁敏电话,西安仲裁委亦向图腾公司的住所地邮寄了相关文书,所留电话为马晓军电话,基于以上事实,图腾公司认为恒星公司隐瞒了梁敏的联系方式导致其诉讼权利丧失。然根据图腾公司的陈述,自2020年8月之后其住所地即人去楼空;而图腾公司之前给恒星公司的《情况说明》中载明马晓军为图腾公司负责人,因此恒星公司有理由相信其具有收取公司信函的能力,且西安仲裁委在邮寄送达被拒收后,亦进行了公告送达,故西安仲裁委根据仲裁规则向图腾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留马晓军电话,在邮寄送达未果的情形下公告送达并无不妥,本案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仲裁程序违法情形,对图腾公司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图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西安图腾体育运动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西安图腾体育运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勤耕
审 判 员 张 熠
审 判 员 马志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文露
书 记 员 张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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