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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举、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2387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0月19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举,男,汉族,1986年01月10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男,汉族,1962年05月28日出生,住泰安市肥城市。 被告:山东振邦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465688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娟,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浪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浪潮路10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7727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杲帅,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举、***、山东振邦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分公司、浪潮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邓成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