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2387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0月19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举,男,汉族,1986年01月10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男,汉族,1962年05月28日出生,住泰安市肥城市。
被告:山东振邦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465688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娟,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浪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浪潮路10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7727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杲帅,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举、***、山东振邦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分公司、浪潮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邓成皓